法律具有以下性质:
规范性:
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、标准、样式和方向,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。
概括性(普遍性):
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,而不是具体的、特定的个人和事。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,而不是仅适用一次。
国家意志性:
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,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,具有统一性、普遍适用性和特殊的权威性。
权利和义务性:
现代法律通过规定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、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式,规范人们的行为过程,以达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、塑造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。
国家强制性:
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,法律要想发挥其社会功能就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,由国家对违反法律甚至犯罪的行为实施限制或制裁。
程序化强制:
法律的实施往往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,通过司法系统和其他国家机关来执行和实施法律。
普遍性:
法律适用于所有人,无论其社会地位、财富状况、性别、种族等因素。法律不分人种、地域或文化差异,保证了公正和平等。
确定性:
法律应当明确、明确规定,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。法律要求具体而清晰,以避免解释的模糊性和歧义。
稳定性:
法律应当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,不应该频繁变动。
严谨性:
法律具有严格的形式和内容要求,以确保其规定能够被准确无误地执行。
形式合理性:
法律规范的设定、表述和适用,符合社会成员的正常理性水平和行为能力,可以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实践。
可诉性:
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,可以被任何人(特别是公民和法人)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(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)经过争议解决程序(特别是诉讼程序)加以运用的可能性。
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特征,反映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。